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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關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地區偏遠
- B 辦理部分驗收,監辦金額為20萬元
- C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 D 經常性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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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的監督機制中,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防弊考量』,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量化標準』來決定監督的嚴謹程度。請試著思考:對於規模較小的採購案,法律是以一個『固定的絕對金額』作為免除監辦的標準,還是將其掛鉤於『公告金額』的某個特定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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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規定,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選項A符合該條第一款「地區偏遠」之規定,選項D符合第二款「經常性採購」之規定,選項C符合第四款「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之規定,故此三選項皆屬於得不派員監辦之情形。至於選項B,依據同條第十一款規定,必須是「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始得不派員監辦。因現行政府採購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新臺幣15萬元,選項B所述之監辦金額20萬元已逾越此法定門檻,故不符合得不派員監辦之要件,該敘述有誤,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