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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身穿購買的迷彩服,配戴五顆星肩章,披戴織有「中華臺灣抗日統領」字樣之彩帶及持指揮刀上街陳情抗議。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煽惑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C 甲成立首謀參與犯罪結社罪
  • D 甲成立冒用公務員服飾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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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保護公務員服飾與官銜的尊嚴,是為了避免民眾誤認權力的行使。如果一個人打扮成『古代巡撫』或『外星軍團總理』在街上行走,這會導致一般大眾誤以為他是代表我國政府行使權力的公務員嗎?法律要處罰的『冒用』,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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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展現了對罪刑法定原則與法條構成要件的敏銳度。這題考驗的是我們能否區分「誇張的陳抗表現」與「法律構成要件」之間的細微差異。

冒用公務員服飾官銜罪的成立前提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59 條。該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所冒用的服飾、官銜或勳章,在現行法制中是確實存在的。甲雖然身穿迷彩服並配戴五顆星肩章,但目前我國軍制中最高僅至一級上將(四星),並無「五星將官」,且其彩帶上的「抗日統領」更顯然是自行編造的虛銜。由於這些裝扮與名稱並非現行官制中的法定身分,因此在法律評價上,並不屬於「冒用」真實公務員身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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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揮刀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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