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乙素有嫌隙,乙命令其飼養的狼犬攻擊甲,甲遭攻擊之際,拿起路旁的木棍將狼犬打死。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狼犬打死之行為,涉及財物的毀損行為
- B 乙對甲正在實施不法之侵害
- C 狼犬非人,故甲打死狼犬係義務衝突
- D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使用工具(無論是無生命的木棍或是受控制的動物)來侵害他人時,法律會將這個行為視為誰的意志產物?而當我們面對這類由「人」主導的惡意侵害時,法律賦予我們的反擊權利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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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阻卻違法事由」的本質與「侵害來源」的判斷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乙將狼犬作為攻擊工具,在法律評價上,這並非單純的動物侵擾,而是人的不法侵害。因此,甲的防衛行為應與對人的防衛邏輯一致,與處理多個法定職責衝突的「義務衝突」毫無關聯。
侵害來源與防衛手段的連動
本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人為利用」與「自然危險」。當狼犬受乙指揮攻擊時,狼犬即等同於乙的攻擊工具(類似揮舞木棍),甲此時打死狼犬,是為了排除來自「乙」的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要件。反之,若狼犬是無主犬或自行衝出,甲的行為才會轉向討論「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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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義務衝突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區分人指使動物攻擊與動物自發攻擊的法律適用差異。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侵害來源 | 現在不法之「人」的侵害 | — | 現在之「危難」(含自然力/動物) |
| 本質邏輯 | 正對不正 (強硬的法律秩序) | — | 避開危難 (最後手段原則) |
| 手段限制 | 具必要性即可,不需「不得已」 | — | 必須是損害最小的「最後手段」 |
💬關鍵在於有無「人的意思」介入,有則防衛,無則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