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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那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 A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 B 對集會遊行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之攝影、錄音
  • C 定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 D 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科技工具進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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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採取的偵查手段比一般肉眼觀察更具持續性,且依賴外部輔助器材時,為了確保程序嚴謹並防止濫權,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將審核權交由「基層單位主管」,還是位階較高的「地方警察行政首長」來親自簽署書面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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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由此條文可知,若要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科技工具進行觀察等資料蒐集活動,法定要件明確規範必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故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明文規定,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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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在哪?正確的敘述是什麼
📝 警職法資料蒐集核定
💡 警察採科技工具觀察特定人,需經局長書面核准。
比較維度 科技工具觀察 VS 遴選第三人
核定層級 警察局長/保安總隊長 警察分局長
法條依據 警職法第12條1項1款 警職法第12條1項2款
隱私預期 無隱私合理期待 特定人之生活情形
💬科技監控涉及層級較高(局長),遴選人力布建則下放至分局長。
🧠 記憶技巧:科技高位階,局長來點頭;布建第三人,分局長出手。
⚠️ 常見陷阱:常將科技觀察與遴選第三人的核定層級混淆,或誤記為分局長即可核准科技觀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 科技偵查 行政核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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