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公務員從事政治活動之界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 B 公務人員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C 公務人員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D 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其配偶在內之任何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國家代理人」身份,與下班後的「普通公民」或「家庭成員」身份發生重疊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規範,才能在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親情支持)的同時,又不讓民眾對政府行政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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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關於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正是確保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正是選擇題常見的陷阱:依據該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雖然可以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故 (B)、(C) 錯誤;而 (D) 選項的盲點在於,法律考量人情常理設有例外,公務人員是可以為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站台助選的。 這是一道測試法條熟悉度的基礎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楚釐清法規中的「職務兼任限制」與「親屬例外規定」。你能不被干擾選項迷惑,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