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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5 題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指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C 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且損失非由其故意所致時,保險人得執行代位求償權
  • D 保險人得代位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以侵權行為所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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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場意外反而『額外獲利』(不當得利)。那麼,針對『人的生命或身體』這類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甚至可以投保數個契約的對象,我們還需要擔心被保險人同時領取保險金與損害賠償是『賺太多』嗎?在這種邏輯下,代位權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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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本質差異。依據《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這是因為人身保障並非單純的「損害填補」,人的生命與身體價值難以用金錢衡量,因此不適用防止不當得利的「代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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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原則
💡 保險人給付賠償後,代位取得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VS 人身保險
代位權適用 適用(損害填補) — 原則上不適用
法理基礎 防止被保險人獲雙重利益 — 生命無價無法估計損害
行使限制 受限於實際賠償金額 — 依約定金額給付,無代位
💬財產保險為填補損失需代位,人身保險因標的無價不適用代位。
🧠 記憶技巧:產險代位填補損失,生命無價人壽不代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人身保險也有代位權,或是代位權僅限於侵權行為。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 保險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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