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保險金信託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②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 ③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④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 A ①②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設計『保險金信託』這種預先安排的法律機制時,為了避免未經他人同意就將其保險金設定信託而產生道德風險,你覺得法律對於『付錢買保險的人(要保人)』與『保險契約的主體(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會傾向要求是『同一人』還是『不一定要同一人』比較合乎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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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於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Insurance Trust)」的實務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特別是成功識別出敘述 ② 中的細微陷阱,這展現了你優異的法條辨析能力。
保險金信託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38-2 條。敘述 ① 正確描述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必須以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與保險公司自有財產區隔;敘述 ③ 則強調了信託受益人的資格限制,旨在保護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等社會弱勢族群;而敘述 ④ 明確了「信託本金」的性質視同保險給付,在稅務與法規適用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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