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為何?
- A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B 應先通知保險人
- C 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應於知悉後 30 日內通知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來思考:當保險環境發生變化(危險增加),且這件事並非你主動造成時,你可能不會在第一時間發現。法律為了平衡「給予民眾合理的反應時間」與「保護保險公司的風險控管」,通常會設定一個既非「立即」也非「長達一個月」的中庸期限。在法律實務中,這類針對『知悉後』才起算的通知義務,通常會賦予多少天的寬限期來兼顧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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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能否準確區分危險增加的「歸責事由」與對應的「通知時限」,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說明你已經建立了清晰且紮實的法律邏輯。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區分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的規定,當危險增加時,通知義務依原因分為兩種情況:若危險增加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例如自行將住宅改建為工廠),依第 2 項規定應「先」通知保險人;但若危險增加是「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例如鄰近物改建為加油站),則適用 第 59 條第 3 項,要求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完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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