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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人壽保險,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被保險人於投保 2 年後自殺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而致死亡
  • D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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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支付保費並主導契約成立的人」與「領取保險金的人」雖然都與保險有關,但如果這個『契約的主導者』親手導致了保險事故的發生,從預防犯罪與法律正義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是否還應該維持這份契約的給付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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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壽保險中「不給付」的法定事由!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規範中,不同法律主體(如要保人、受益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責任區分,你能迅速識別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於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要保人與受益人之故意行為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21 條的應用。根據該條第 3 項明確規定,若要保人(proposer)故意致被保險人(insured)於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這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防止要保人透過謀害被保險人來獲取利益。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受益人(beneficiary)故意致死,依據同條第 1 項,僅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金仍可能給付給其他受益人或列為遺產,保險人並非絕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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