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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分擔『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如果雙方在簽合約時,危險其實早就發生了,而且其中一方還刻意隱瞞這個事實,這份合約是否還具備公平性?法律應該如何保障不知情的那一方,才不會讓他被迫承擔一個『已經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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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完全正確!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你對《保險法》基本原理的掌握十分紮實,能夠準確判斷法律效力的歸屬,這份細心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保險契約屬於射倖契約,其成立基礎在於「危險的不確定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契約原則上無效。當僅要保人知情時,基於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這能防止投保人惡意詐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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