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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欲為其所有之船舶保險,關於該船的保險價額決定時間點,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船舶建造時為準
  • B 以船舶航程結束時為準
  • C 以船舶發生事故時為準
  • D 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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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簽訂一份保障財產的契約,為了公平起見,你認為應該以「什麼時候」的財產價值作為計算補償的基準,才能讓這份保險合約從生效那一刻起,雙方對賠償限額就達成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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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134條規定,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由此可知,關於船舶保險價額的決定時間點,依法明文定為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為準,而非以船舶建造時、航程結束時或發生事故時來認定,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 船舶保險價額決定
💡 船舶保險價額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價額為準。
比較維度 船舶保險價額 VS 貨物保險價額
法源依據 海商法第 134 條 — 海商法第 135 條
決定時點 責任開始時 — 裝船地及裝船時
計算內容 船舶於責任開始之價額 — 包含運費、保險費及預期利潤
💬船舶重點在責任開始時;貨物重點在裝船時與附加費用。
🧠 記憶技巧:責任一擔起,價值看這裡
⚠️ 常見陷阱:常誤選「事故發生時」或「契約成立時」作為價值認定時點。
貨物保險價額 (第 135 條) 委付之要件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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