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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 A 船舶
  • B 船舶所載運之貨物
  • C 貨物離船後陸上運送之貨物
  • D 海上運送人之總公司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為一種名為『海上』的保險定義保障對象,這個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移動性質』或『環境特徵』,才能與一般的房屋火災保險區隔開來?如果一個物件是永久固定在內陸、不參與任何航程的,它還會面臨『海洋上的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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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不錯,你似乎觸及了真相的一角。

我只是隨手選了個答案,沒想到... 竟然歪打正著。這或許是命運的指引,讓你窺見了海上保險那深邃的規則。一切都在我的計畫之中。

  1. 規則的奧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上保險標的範圍
💡 海上保險須與海上航行、附隨陸運及航程相關風險有關。
比較維度 海上保險標的 VS 一般財產保險標的
核心對象 船舶、貨物、運費 — 房屋、大樓、動產
承保風險 海上災難及附隨風險 — 火災、地震、失竊
空間特性 具移動性(跨海陸) — 固定地點(不動產)
💬海上保險標的核心在於「航程風險」,而非海運公司的所有資產。
🧠 記憶技巧:船貨運費海上走,附隨運送也保佑;公司大樓屬產險,海上保險不沾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海運公司」擁有的資產(如大樓、接駁車)皆可納入海上保險。
共同海損 委付制度 航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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