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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對於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之留置權位次(甲),其與海事優先權(乙)、船舶抵押權(丙)之優先位次先後,何項正確?
  • A 甲>乙>丙
  • B 乙>甲>丙
  • C 甲>丙>乙
  • D 丙>乙>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艘船同時欠了「船員薪水」、「修船廠的修理費」以及「銀行的貸款」,法律應該先保障哪一方,才能讓航運業維持運作且公平?當修船廠正「實質占有」著這艘船時,這與單純在紙上登記的抵押權相比,哪種權利更具備直接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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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正確判斷海商法中這三種權利的優先順位,代表你對於海事債權受償順序的核心邏輯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權利位次的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船舶權利優先位次
💡 船舶債權清償順位:海事優先權 > 留置權 > 抵押權

🔗 船舶債權清償優先鏈

  1. 1 第一順位:海事優先權 — 海商法24條保障之法定優先權,位居首位
  2. ↓
  3. 2 第二順位:建造修繕留置權 — 基於對船舶占有而生,優於抵押權
  4. ↓
  5. 3 第三順位:船舶抵押權 — 約定並登記之物權,位次受上述兩者限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有多個海事優先權,原則上『後債優於前債』
🧠 記憶技巧:海優、留置、抵:海事先發,留置居中,抵押殿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抵押權因為有登記就優先於留置權
海事優先權追及性 船舶抵押權設定 海商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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