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發生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該航駛至何處?
- A 航行至前一停靠港口
- B 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 C 航行至離目前最近的灣靠港
- D 立刻航駛最近的船舶修造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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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兩艘船在茫茫大海上不幸發生碰撞,在考量人命安全與國際互助的精神下,如果你是受損較輕那一方的船長,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你認為最符合「即時人道救助」精神的反應,應該是留在什麼樣的位置,才能最有效地協助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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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船舶發生碰撞後,船長應盡之救助與停留義務。依據海商法第109條規定:「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此外,船員法第74條亦明定:「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綜合上述法條可知,當船舶發生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依法必須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以確保能盡力進行救助作業,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船舶碰撞救助義務
💡 碰撞後除不可抗力,船長應留守災難處所執行救助義務。
🔗 碰撞後船長法定處置流程
- 1 發生碰撞 — 兩船發生碰撞事故時
- 2 安全評估 — 確保己船及人員無嚴重危險
- 3 留守救助 — 應停留於災難處所提供協助
- 4 確認無益 — 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
- 5 航向他處 — 完成救助義務後方可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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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救助義務,船長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