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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依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 B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 10%
  • C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 10%
  • D 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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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當主管機關在制定保險業對『單一公司』的投資上限時,為了在『獲利空間』與『資金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條文中通常會出現哪些常見的整數百分比作為基準?若與其他投資項目(如債券或基金)相比,對於『具有經營權控制意圖』的股權投資,限制的比例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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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規定,選項A為錯誤敘述。依據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保險業資金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可知法定上限標準為該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而非選項A所述之實收資本額。其餘選項之敘述均為正確,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依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購買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綜上所述,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明文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 保險業資金投資限額
💡 保險業資金購買有價證券之單一對象與總額比例限制
比較維度 單一公司股票 VS 單一公司債/本票
保險業資金限額 不得超過 5% 不得超過 5%
發行公司比例限制 10% 實收資本額 10% 業主權益
計算包含項目 含具股權性質證券 含免保證商業本票
💬兩者對保險業自身資金限額相同(5%),但對發行公司的限制基準不同。
🧠 記憶技巧:股票資本債權益,單一五十總額十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實收資本額」與「業主權益」的適用對象;股票看資本額,公司債看業主權益。
保險法 146-1 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 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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