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關於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 B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所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C 業務員所得招攬之保險種類,原則上由其所屬公司訂之
- D 業務員之所屬公司得為保險公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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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業務員的核心工作是「招攬與推廣」,而保險公證人的職責則是「中立的損失評估與鑑定」。如果一家公司同時要負責『公正的鑑定』又要追求『業績的達成』,你認為這在角色定位上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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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的法規身分與組織架構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看似基礎,但往往是許多考生容易在細節上掉以輕心的地方。
業務員的法規定義與所屬主體
根據 保險法第 8 條之 1 以及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款 的明確規定,所謂「保險業務員」是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公司、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公司,或是兼營相關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的人員。法律條文中定義的「所屬公司」範圍非常明確,僅包含上述四類主體。而「保險公證人」(Insurance Adjuster)的職責在於負責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及估價,其角色定位是公正的第三方損害評估者,並不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因此保險公證人公司並不屬於保險業務員的所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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