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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3 題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此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5 日
  • B 20 日
  • C 1 個月
  •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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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方解除契約的權利時,為了避免讓契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通常會規定一個從「知道事情發生後」起算的短暫期限。請你思考看看,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這種為了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不要讓對方空等的時間限制,通常會設定為多長的「時間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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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律條文中的關鍵期限,顯示你對於《保險法》的基礎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專業之路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雖有解除權,但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規定了「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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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義務與解除權時效
💡 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行使。
比較維度 知悉後時效 (主觀) VS 訂約後時效 (客觀)
起算時間點 保險人發現有解除原因時 保險契約訂立之時
法定期限 1 個月 2 年
法律性質 除斥期間 (權利行使期限) 除斥期間 (權利行使期限)
💬解除權之行使受雙重時效限制,任一期間屆滿解除權即消滅。
🧠 記憶技巧:知一契二:知道一個月,契約滿兩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知悉後一個月」誤記為「十五日」,或與「理賠時效兩年」搞混。
保險法第64條 危險增加之告知 因果關係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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