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關於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 B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所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C 業務員所得招攬之保險種類,原則上由其所屬公司訂之
- D 業務員之所屬公司得為保險公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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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在保險體系中,『負責推銷產品』的人員與『負責中立鑑定損失』的人員,這兩種職能是否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從法律規範的角度,會允許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職務相互隸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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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保險從業人員的身分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尤其能清楚分辨不同保險輔助人的職能差異。
保險業務員的法定所屬對象
本題的核心在於「所屬公司」的法律定義。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此,保險業務員必須隸屬於這四類機構。選項 (D) 提到的保險公證人公司(Insurance Surveyor)**,其職責在於為保險當事人鑑定與估價,並不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依法不能作為業務員的所屬公司。而選項 (A)、(B)、(C) 則分別符合業務員的法定定義、契約法律適用(民法)以及實務上的授權原則,均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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