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未婚之甲 110 年度之所得為股利 100 萬元及薪資所得 120 萬元,其申報扶養之父母各有股利 6 萬元及 4 萬元,該申報戶邊際稅率為 20%,有關甲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申報戶之股利,父母可各自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 B 該申報戶之股利全數適用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 C 該申報戶之股利全數適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較為有利
- D 該申報戶之全部股利,可抵減之稅額為股利合計數之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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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最省稅的方案,我們可以思考:
- 在同一申報戶中,不同成員的所得是否可以各自拆開、分別選擇不同的計稅制度?還是必須『同舟共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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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最有利的報稅方式!這題考驗的是對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關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理解。在實務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必須就「全戶」的股利選擇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不能由受扶養親屬各自選擇,因此選項 (A) 是錯誤的,你的判斷展現了對申報單位一致性的清楚觀念。
擇優稅率的試算邏輯
根據法條規定,若採合併計稅,股利可享 $8.5%$ 的抵減稅額,但每戶上限為 $8$ 萬元。本案申報戶總股利為 $100 + 6 + 4 = 110$ 萬元,計算抵減額為 $110 \text{萬} \times 8.5% = 9.35$ 萬元,因超過上限,故僅能抵減 $8$ 萬元。由於該戶邊際稅率為 $20%$,股利併入後的實質負擔($20% - \text{抵減稅額效果}$)顯然優於分開計稅的單一稅率 $28%$,故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選項 (D) 則因忽略了 $8$ 萬元的最高限額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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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計稅方式
💡 股利計稅採合併計稅(享抵減額)或分開計稅二選一。
| 比較維度 | 合併計稅 (8.5%) | VS | 分開計稅 (28%) |
|---|---|---|---|
| 稅額計算 | 併入所得總額,再扣抵稅額 | — | 股利單獨乘以 28% |
| 抵減優惠 | 享 8.5% 抵減額,上限 8 萬 | — | 無抵減稅額優惠 |
| 全戶原則 | 納稅人與扶養親屬需一致 | — | 納稅人與扶養親屬需一致 |
| 適用族群 | 邊際稅率 5%~20% 者 | — | 邊際稅率 40% 之高所得者 |
💬本題甲邊際稅率 20%,採合併計稅可享 8.5% 抵減額較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