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如有判決根據該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可能干預加害人何等基本權利?各該基本權利之保護內涵為何?依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度憲判字第 2 號)意旨,此等判決是否違憲侵害加害人之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是否與前此相關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一致?(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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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近年極度重要的憲法實務見解變更題(111年憲判字第2號推翻釋字第656號)。答題應按題幹問號順序展開:1. 點出干預的基本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並說明內涵。2. 闡述111年憲判字第2號的核心理由,說明強制道歉為何違憲。3. 對比過去釋字第656號的見解,明確指出前後見解「不一致」及其差異所在。時間分配上,說明違憲理由與前後見解對比是拿高分的關鍵,應佔主要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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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強制道歉處分對基本權的干預,涉及「言論自由(消極不表意自由)」、「思想及良心自由」之保障,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與過去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見解之變更。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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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處分違憲爭議
💡 強制道歉侵害消極言論及思想自由,宣告違憲並變更前見解。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656 號 | VS |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 |
|---|---|---|---|
| 核心權利 | 消極言論自由 | — | 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 |
| 合憲條件 | 未涉及自我羞辱則合憲 | — | 一律違憲 |
| 干預程度 | 回復名譽之必要手段 | — | 嚴重干預內心良知 |
| 替代手段 | 未強調 | — | 刊登勝訴判決理由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正式推翻釋字 656 號,宣告強制道歉處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