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題
請說明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為何?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是否有違性別平等?(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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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1. 闡釋憲法性別平等的意旨(從形式平等進階到實質平等,消除刻板印象)。2. 檢驗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是否違憲。這裡必引用「釋字第807號」。思考路徑為:該法規表面上是「保護女性」(治安、母性健康),但釋字807號點出,維護治安應是國家責任不應限制女性工作權;生理差異不應成為禁止夜間工作的理由;且這種「保護」實質上剝奪了女性獲取夜間較高薪資的工作機會,反而加深「女性應負擔夜間家務」的刻板印象,故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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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憲法第7條平等權中之「性別平等」內涵(實質平等),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對於勞動基準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違憲審查。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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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7性別平等
💡 憲法保障實質平等,禁止以保護之名加深性別刻板印象。
| 比較維度 | 傳統保護主義 (勞基法原意) | VS | 實質平等原則 (釋字 807) |
|---|---|---|---|
| 性別角色 | 預設女性需夜間照顧家庭 | — | 挑戰並消除傳統分工印象 |
| 健康維護 | 僅女性不宜夜間勞動 | — | 男女性皆有充足休息需求 |
| 治安責任 | 限制女性深夜外出活動 | — | 國家應負起公共治安責任 |
| 工作權益 | 強制禁止夜間工作以保護 | — | 保障自主選擇權與加給 |
💬法律不應以「保護」為名,實質剝奪女性在勞動市場的平等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