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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有關民間公證人之兼業禁止,試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受邀演講支領鐘點費;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是否屬於兼業禁止之範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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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法條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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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應區分二種行為:其一,民間公證人受邀演講並支領鐘點費,是否屬於公證法所禁止之兼任有給職務或兼營商業;其二,民間公證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是否屬於兼業禁止範圍,且是否得經許可例外兼任。

小題 (一)

公證法對於民間公證人兼業禁止,設有那些規定,立法理由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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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立即聯想到「公證人獨立性與公正性」的核心價值。答題時應分兩大部分:

  1. 法規內容(是什麼):首先,精確地引述公證法第37條的規定。將條文內容系統化整理,清楚列出禁止的兼職類型(如:公務員、專門職業、商業)以及例外允許的情形(如:教學)。條列式說明會讓版面更清晰,閱卷者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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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民間公證人「兼業禁止」義務的理解,包含公證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以及其背後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如違反此項義務時,公證人可能遭受何種處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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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本題配分僅5分,重點在於精準列出現行公證法對民間之公證人之懲戒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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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民間之公證人違反題示之兼業禁止等職務義務時,是否構成懲戒事由,以及其可能受何種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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