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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公證法第14條規定,公證人、佐理員及助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經辦事件,應守秘密。請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有某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某民間公證人提供查抄某一年度所有租賃契約之公證卷宗資料,該公證人得否以違反守密義務拒絕提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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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典型的「義務衝突」題,一方是公證人的「守密義務」,另一方是國家機關(稅捐機關)的「調查權」。解題的關鍵在於找出哪一個義務的位階較高,或是有無法律明文的例外規定。 思考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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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證人守密義務與國家機關(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權發生衝突時,如何進行法律適用與利益衡量。核心在於對公證法第14條但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解釋,以及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之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倘違反守密義務,公證人可能須負何種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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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看到題目關鍵字:違反守密義務、公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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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前提:守密義務之內容 公證人辦理公證、認證等職務時,常會接觸當事人之身分、財產、交易條件、公司或家庭事項等資料。依公證法第14條之守密義務,公證人就因職務知悉之秘密,原則上不得洩漏;離職後亦不得任意洩漏。但如法律另有規定、依法院或主管機關合法要求提出,或經有權人同意等,則不屬無故或違法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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