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好友乙借用A屋,借用期限為10年,雙方就此借用契約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並就期滿返還借用物約定執行。問:
甲向好友乙借用A屋,借用期限為10年,雙方就此借用契約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並就期滿返還借用物約定執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丙於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借用物長達16年後,此時,乙持該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結論有無不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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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 看到「期限屆滿後又使用16年」,先抓出核心考點:消滅時效。使用借貸之返還請求權通常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
小題 (一)
甲於締約後3年,將A屋轉借丙使用,倘屆期丙未返還借用物,乙得否持該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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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 先確認公證書本身是否具有執行名義效力:A屋為建築物,使用借貸定有期限並約定屆期返還,且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對借用人甲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