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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好友乙借用A屋,借用期限為10年,雙方就此借用契約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並就期滿返還借用物約定執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丙於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借用物長達16年後,此時,乙持該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結論有無不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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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看到「期限屆滿後又使用16年」,先抓出核心考點:消滅時效。使用借貸之返還請求權通常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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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之關鍵在於:乙雖持有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但借用期限屆滿後,丙又繼續使用借用物長達16年,乙之「依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返還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若已罹於時效,執行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如何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救濟?另須注意:若丙並非公證書所載債務人或執行力主觀效力所及之人,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小題 (一)

甲於締約後3年,將A屋轉借丙使用,倘屆期丙未返還借用物,乙得否持該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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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1. 先確認公證書本身是否具有執行名義效力:A屋為建築物,使用借貸定有期限並約定屆期返還,且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對借用人甲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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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參考解答】 一、本件公證書原則上得作為對甲請求返還A屋之執行名義 A屋為建築物,甲、乙間為使用借貸契約;如該公證書已就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載明期限屆滿應返還,且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該公證書於期限屆滿後,就返還A屋之給付,得作為執行名義。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依公證法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屬強制執行名義之一。因此,乙對契約債務人甲,原則上得持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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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要件與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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