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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A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食品加工和進出口業務,其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該公司董事長甲為下列行為之法律效力如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 甲在證券市場以每股 80 元價格購買 C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60,000 股。(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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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先抓主體:題目寫的是「甲」買「C公司」股票,甲與C是不同主體,不能直接套用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公司收買自己股份」。這是本題最重要的辨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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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不得逕認為是「C公司收買自己股份」。題示為「甲」購買「C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甲與C為不同法律主體;除非甲即C公司本身,或甲係C公司依法所稱之從屬公司,否則不得適用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關於公司收買自己股份之限制。故本題應先確認甲之身分,再判斷法律效果。

小題 (一)

(一) A 公司的原料供應商 B 企業有限公司,急需 100 萬元採購原料,B 向 A 公司借款,甲如數支付。(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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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的考點。接著應聯想到《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思考順序為:先說明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他人,但有兩個例外(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接著將本題事實代入:B為A的原料供應商,雙方具有業務關係;且借款100萬與實收資本額1000萬相比,極可能未超過淨值之40%限制。因此該借貸行為符合法定例外而有效。最後結論指出董事長甲代表公司貸與資金之行為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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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條件及其法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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