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與 A 人壽保險公司於 109 年 7 月 1 日簽訂人壽保險契約,以甲自己為被保險人。該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試問以下情況,A 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甲與 A 人壽保險公司於 109 年 7 月 1 日簽訂人壽保險契約,以甲自己為被保險人。該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試問以下情況,A 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 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甲因拒捕,遭警方開槍擊中要害身亡。(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路導航】 本題應特別注意「拒捕」在保險法上的特殊定性與人身保險之儲蓄性質。首先,刑法上單純拒捕未必構成犯罪,但現行《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明文將「拒捕」列為獨立免責事由,答題時應精準涵攝,不可如原解答般逕與「犯罪行為」混為一談。其次,考生極易遺漏「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重大爭點。因人壽保險具儲蓄性質,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若保費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雖免付「保險金」,仍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能清晰區分並點出此二者之不同法律效果,是本題獲取高分的關鍵。
小題 (一)
(一) 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甲於 111 年 3 月 11 日跳樓自殺身亡。(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點在於「自殺條款之法定限制」與「契約條款抵觸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之效力」。首先指出《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有兩年等待期的強制規定。接著計算時間:訂約日109年7月1日到死亡日111年3月11日,未滿兩年。然後討論契約約定「故意自殺仍給付」是否有效?雖然第54條規定有利被保險人之條款有效,但免除自殺等待期的約定,有誘發道德風險、鼓勵輕生之虞,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該條款無效。結論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