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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簽發本票給乙作為買賣之貨款,並於本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試問乙若將本票背書轉讓給丙,甲對丙是否須負票據責任?(13 分)本例,若禁止轉讓為背書人乙所記載,乙背書給丙後,丙又背書給丁,若本票不獲付款,丁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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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包含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核心考點是「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與「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效力上的差異。第一層次:由發票人(甲)記載禁止轉讓。應引用《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說明票據因此喪失依票據法讓與之流通性,乙之背書僅生民法債權讓與效力,故甲對丙不負票據責任。第二層次:由背書人(乙)記載禁止轉讓。應引用準用第30條第3項,說明該禁止僅對乙生免責效力,票據仍得轉讓。因此,最終執票人丁遭退票時,可向發票人(甲)及未記載禁止之前手(丙)追索,但不得向記載禁止轉讓之乙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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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發票人與背書人分別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時,對後續背書轉讓效力及追索權對象之不同法律影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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