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A 海運公司與甲簽訂傭船契約,由 B 輪為甲運送貨物,貨物裝船後,船長簽發載貨證券 1 式 3 份交由甲收執。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 若載貨證券漏未記載目的港(卸載港),此證券是否有效?(10 分)

思路引導 VIP

【修正版思路導航】 本題不要自行添加題目未給的事實,例如不可假設雙方另有傭船契約。正確答法是先指出:海商法第54條第1項將裝載港及卸載港列為載貨證券應記載事項,因此漏記目的港確實屬於應記載事項之欠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載貨證券漏未記載目的港、卸載港,固違反海商法關於載貨證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問題在於,此種欠缺是否使載貨證券當然無效。

小題 (二)

(二) 若載貨證券上記載目的港(卸載港)為高雄港,有善意第三持有人乙,於前一停泊港基隆港向船長出示全部 3 份載貨證券,要求提領貨物,船長應如何處置?(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點為「載貨證券持有人於目的港外中途提貨之權利與條件」。這直接對應《海商法》第58條。思考順序:先說明載貨證券具有繳回性(憑票交貨)。如果貨物未達目的港(高雄),持有人(乙)可否要求在中途港(基隆)提貨?法規允許,但為了避免運送人遭受持有其他份數證券者的雙重索賠,法律嚴格規定持有人必須交還「全數(全部3份)」載貨證券。本題中,乙是善意持有人,且「出示全部3份」,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結論為船長應予同意,收回3份證券後交付貨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載貨證券持有人於貨物未達目的港前,中途請求變更交付地點(中途提貨)之要件及船長之處置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海商法中運送契約與載貨證券之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