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A 海運公司與甲簽訂傭船契約,由 B 輪為甲運送貨物,貨物裝船後,船長簽發載貨證券 1 式 3 份交由甲收執。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 若載貨證券上記載目的港(卸載港)為高雄港,有善意第三持有人乙,於前一停泊港基隆港向船長出示全部 3 份載貨證券,要求提領貨物,船長應如何處置?(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點為「載貨證券持有人於目的港外中途提貨之權利與條件」。這直接對應《海商法》第58條。思考順序:先說明載貨證券具有繳回性(憑票交貨)。如果貨物未達目的港(高雄),持有人(乙)可否要求在中途港(基隆)提貨?法規允許,但為了避免運送人遭受持有其他份數證券者的雙重索賠,法律嚴格規定持有人必須交還「全數(全部3份)」載貨證券。本題中,乙是善意持有人,且「出示全部3份」,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結論為船長應予同意,收回3份證券後交付貨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載貨證券持有人於貨物未達目的港前,中途請求變更交付地點(中途提貨)之要件及船長之處置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一) 若載貨證券漏未記載目的港(卸載港),此證券是否有效?(10 分)

思路引導 VIP

【修正版思路導航】 本題不要自行添加題目未給的事實,例如不可假設雙方另有傭船契約。正確答法是先指出:海商法第54條第1項將裝載港及卸載港列為載貨證券應記載事項,因此漏記目的港確實屬於應記載事項之欠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載貨證券漏未記載目的港、卸載港,固違反海商法關於載貨證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問題在於,此種欠缺是否使載貨證券當然無效。

📝 載貨證券中途提貨
💡 中途提貨必須繳回全數載貨證券,以保障運送人免受追索。
比較維度 目的港提貨 VS 非目的港提貨
證券份數需求 持有一份即可請求 — 必須收回全數證券
法源依據 海商法第58條前段 — 海商法第58條後段
運送人風險 法律特許之免責 — 須透過全數收回規避風險
💬中途提貨要求繳回全數證券是為了貫徹載貨證券的繳回證券性與保護運送人。
🧠 記憶技巧:目的港,一份就得;非目的港,全數才給。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非目的港」與「目的港」在證券繳回份數上的法規差異,誤以為持有一份即可中途提貨。
載貨證券之換回性 善意第三人保護 運送人之交付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海商法中運送契約與載貨證券之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