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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乙欲於其 A 地上建造 B 商場,故向甲借款,乙並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於甲,其後於法院查封 A 地前,乙又將該地出租給丙。乙於清償期屆至未還款 1,500 萬元。甲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獲得 1,500 萬元准許拍賣 A 地之裁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且法院將丙與乙間之租賃關係除去後拍賣。如 A 地以 2,000 萬元之價金拍定給丁,試問如丙主張其與乙間之租賃關係成立於抵押權之前,其有何救濟方式?若乙尚欠戊 400 萬元,丁於拍定後未於期限內繳納價金,法院定期再拍賣 A 地,戊得否於再拍賣程序終結一日前聲明參與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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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執行程序中的核心爭點。 首先,思考執行法院「除去租賃權」的法定要件(必須在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且影響拍賣)。若承租人主張租賃關係在抵押權設定前即存在,法院的除去處分即屬不合法。在救濟途徑上,程序上可透過「聲明異議」處理;但在實體上,務必注意「租賃權」並非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承租人【絕對不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應向爭執其權利者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此為國家考試中極易出錯的法理陷阱,務必精準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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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執行法院誤將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前之租賃關係除去時,承租人於程序上與實體上之正確救濟途徑。
  2. 拍定人未繳納價金致執行法院「再拍賣」時,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期限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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