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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二、甲以對乙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乙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之事實,以及因乙另對甲有 700 萬元之債權,未曾據之行使過抵銷權,在此行使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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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提起要件。解題關鍵在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須將乙的兩項主張分開探討:(1) 清償事實發生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符合異議之訴要件?(2) 抵銷為形成權,雖抵銷適狀發生在言辯終結前,但「行使抵銷權之意思表示」發生在言辯終結後,得否作為異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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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異議事由發生時點,特別是「清償」與「形成權(抵銷權)之行使」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後對提起異議之訴的影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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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異議之訴要件
💡 異議事由須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抵銷權以行使時點判定。
比較維度 清償 (事實行為) VS 抵銷 (形成權行使)
事實發生認定 清償行為完成之時 行使抵銷意思表示之時
言辯終結前存在 受既判力遮斷,不得異議 若未行使,則不受遮斷
執行程序中行使 屬終結前事由者無理由 屬終結後新發生事實,有理由
💬異議事由是否為「後發生」,關鍵在於該法律效果真正產生的時間點。
🧠 記憶技巧:前事不究、後事可議;清償看事實,抵銷看行使。
⚠️ 常見陷阱:誤以為「抵銷債權」在言辯終結前就已存在(抵銷適狀)即受遮斷,忽略「行使權利」才是異議原因之發生時點。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執行名義之種類 形成權之行使與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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