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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四、我國人甲於 2021 年暑假期間至 A 國遊學,當時年齡為 18 歲,在遊學期將屆滿返國前,甲為留下紀念,特別至 A 國有名的乙公司,以美金 3 萬元之價格訂購名錶一只,並明示約定以 A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數日後乙公司通知甲前往取錶並請求甲付清價款,甲遂表示,雖然 A 國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但依中華民國法律其尚未成年,該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因此拒絕付款。不久後,甲搭機返回我國,乙公司為請求甲清償款項,遂至甲之住所所在地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該契約已約定適用 A 國法,且為保護行為地之交易安全,甲依 A 國法有行為能力,就其在 A 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有行為能力。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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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先抓定性:本題不是單純問契約準據法,而是同時考契約債之準據法與自然人行為能力準據法。契約成立、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可由當事人選擇A國法;但行為能力另依第10條處理,不能被契約選法直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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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準據法適用之基本定性 本案甲為我國人,於A國與乙公司訂購名錶,並約定以A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具有涉外因素。我國臺南地方法院受理後,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各問題之準據法。解題上須先區分:買賣契約之成立、效力與給付義務,屬債之法律行為問題;甲是否有行為能力,屬自然人行為能力問題,二者準據法不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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