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一子丙,後來與乙離婚,由甲行使對丙的親權,丙實際由甲的父母丁及戊教養。甲自民國 106 年起與庚交往同居,於 109 年 2 月 1 日因車禍死亡,遺有 A 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丙經丁、戊同意,均單獨取得並登記為所有人,丙並以甲的子女身分單獨受領甲的勞保死亡遺屬津貼 168 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 100 萬元。庚於 109 年 6 月 1 日產下自甲受胎的辛。試問:甲的遺產應如何繼承?庚、辛得否對丙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魔王陷阱在於「身分關係的認定」。

  1. 確認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婚生子丙。另外庚懷有胎兒辛。依民法第7條,胎兒視為既已出生,但辛是甲與「同居人」庚所生,屬於「非婚生子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胎兒之權利能力與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利取得。
  2. 死後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及其溯及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婚生子認領與繼承
💡 非婚生子女需經認領或訴請認領,方具溯及繼承權。

🔗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取得及救濟流程

  1. 1 提起認領之訴 — 依民法1067條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訴訟
  2. 2 身分溯及既往 — 勝訴後法律關係溯及出生,取得子女身分
  3. 3 主張繼承權利 — 依民法1069條成為法律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4. 4 請求權利回復 — 依1146條或179條請求其他繼承人返還應得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1069條但書關於第三人已得權利不因此受影響之適用範圍。
🧠 記憶技巧:非婚生子先認領,溯及繼承保權益;胎兒活產即成人,回復請求討家產。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無自然血親之法律地位,誤以為胎兒即可直接參與繼承分配。
繼承回復請求權 死後認領之訴 社會保險給付受領順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親屬與繼承法之法律關係與效力解析
查看更多「[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