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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有 A 房地(房屋及其基地),2 年前出租給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丙為連帶保證人,丙與乙共同入住。丙於 9 個月前在 A 房屋內燒炭自殺死亡,A 房地因成為兇宅,交易價值減少新臺幣 400 萬元。甲請求乙賠償其損害,試依當前司法實務見解,說明甲的請求是否有理由?如甲隱瞞上情,將 A 房地以非兇宅之價格出售給丁,丁支付總價金 5 分之 1 後始知悉其情,丁得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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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租賃契約中凶宅之損害賠償,以及買賣契約中隱瞞凶宅之法律效果。 第一部分(甲對乙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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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租賃物因自殺成為凶宅致「交換價值減損」,是否違反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32條、第433條)。
  2. 出賣人故意隱瞞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詐欺撤銷、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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