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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借款期限2年,並以乙所有A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乙於借款期限屆至未返還借款,甲因而於110年5月25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同年8月10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另於110年9月5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600萬元借款,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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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兩者關係的理解,特別是抵押權實行程序(非訟)與返還借款訴訟(訴訟)的區別。

  1. 定性程序性質:首先,要明確界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事件,而「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屬於民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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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非訟程序裁定確定後,當事人是否得就同一基礎事實所生之實體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核心涉及非訟裁定之效力(特別是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區辨),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在非訟與訴訟程序間的適用問題。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另於111年6月4日以相同事由再次聲請法院准予拍賣系爭抵押物,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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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題目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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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甲於前案已就同一債權、同一抵押權及同一抵押物取得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又於111年6月4日以相同事由再次聲請准予拍賣,法院應否再為准許裁定?核心並非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問題,而是甲是否仍有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小題 (三)

如乙對於甲於110年5月25日聲請之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審級中,乙抗辯其已清償該筆借款,抗告法院得否改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對於該清償抗辯為實體審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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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反射出「拍賣抵押物裁定屬非訟事件」的核心概念。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程序上的言詞辯論裁量權(民事訴訟法§234)」與「實體審查權限(非訟事件形式審查原則)」,據此分層次推導出法院雖有程序裁量權,但絕對不得進行實體審查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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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抗告程序中,法院得否改行言詞辯論,以及得否就債務人提出之「清償」抗辯進行實體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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