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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關於非訟程序之舉證,試以法律規定或證據法理說明以下二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對於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與對於某私文書之認證,其二者在其後發生相關訴訟時,若被提出為證據,其各具有如何之形式證據力或實質證據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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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思路可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先定義二種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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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區分 文書證據力通常分為二層:其一為形式證據力,即文書是否確由其名義製作人作成,是否非偽造、變造;其二為實質證據力,即文書內容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程度。前者屬文書真正問題,後者原則上仍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由法院本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自由心證判斷。 二、法院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

小題 (一)

非訟事件法是否存在主觀舉證責任?非訟事件法中對於待證事實有規定須釋明者,試說明其證明度與證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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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處理第一問:非訟程序有無主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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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非訟事件法是否存在主觀舉證責任 (一)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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