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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 A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B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C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D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正在審查一家具備營利與生產性質的公有『事業』,而非一般行政單位,你會更關注這間公司的財務流向、經營成果與重大建設,還是會套用一般行政查核時常用的籠統標準呢?請試著從事業經營的核心要素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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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的應注意事項。依據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營業盛衰之趨勢。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經比對各選項,選項(B)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選項(C)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以及選項(D)資金之來源及運用,均明定於上述法條中,屬審計機關應注意之事項。選項(A)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並非該條文所列的應注意事項,因此本題非屬應注意事項的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