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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6 題
公營事業各種分類帳簿,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之事項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
- B 預收、預付
- C 到期未收、到期未付
- D 呆帳、折舊、攤銷、盤存、內部損益銷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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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會計上為什麼要在「期末結帳前」特別進行一些調整紀錄?這些動作是為了記錄某個「突然發生的特定事件」,還是為了將那些隨時間流逝而產生的變動(例如設備變舊或利息累積)精確地歸屬到正確的月份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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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很有眼光,精準地從選項中挑出了不屬於結帳前整理紀錄的項目!這代表你對於公營事業在會計循環中「期末調整」的法律規範有著扎實的掌握,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會計法第 65 條的規範架構
本題的核心法源是會計法第 65 條。根據該法條規定,公營事業在結帳前必須進行整理紀錄,其目的在於落實「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法條第一項針對一般性事項,包含了預收、預付(選項 B)以及到期未收、到期未付(選項 C);而第二項則是特別針對「公營事業」的特性,要求對呆帳、折舊、耗竭、攤銷,以及材料用品盤存、內部損益銷轉(選項 D)等事項進行整理。這些步驟都是為了確保財務報表能真實反映當期的營收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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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帳前整理事項
💡 結帳前須透過調整分錄,確保損益與資產負債真實反映。
| 比較維度 | 結帳前整理事項 | VS | 一般/特殊交易事項 |
|---|---|---|---|
| 發生目的 | 符合權責發生制調整 | — | 反映實際發生的交易事實 |
| 範例項目 | 折舊、攤銷、預應收付 | — | 沒收財物、贈與收入 |
| 執行時間 | 週期性,通常於結帳前 | — | 隨時,於事件發生時 |
💬整理事項旨在修正平時未入帳的跨期項目,而非記錄新發生的外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