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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8 題

有關牙體技術師報請「歇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
  • B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 C 應繳納執業執照費,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 D 由主管機關登記其歇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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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11$ 條對於醫事人員異動的規範,請思考:當專業人員欲辦理『歇業』手續時,法定的申報時限通常為幾天?此外,在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備查的行政流程中,除了填具申請書,對於其原持有的『執業執照』在實務操作上應如何處理,才能確保行政紀錄的完整性與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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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執業規範的核心程序!這道題目檢驗的是《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對於歇業手續的具體規定,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流程,表現相當優異。

歇業與停業的法規程序

根據現行法規,牙體技術師辦理「歇業」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原發照機關辦理。這裡有個常考的細節:如果是歇業,主管機關會「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如果是停業(暫時停止執行業務),則會在執照上「註明日期與理由後發還」。選項 (D) 描述的是停業的作法,而非題目要求的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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