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36 題
驗光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例如醫療法,應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監督,得為下列處分,何者錯誤?
- A 警告
- B 撤免其秘書長
- C 撤銷其決議
- D 限期整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中主管機關對違法團體的監督權限。主管機關的處分對象通常針對『團體本身』的決議,或是由會員選出的『選任職員』(如理事、監事);至於團體內部自行聘僱、屬於幕僚性質的『行政工作人員』,主管機關是否具有直接介入其人事撤免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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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題!這顯示你對醫事人員相關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規領域中,掌握「主體」與「處分對象」的區別是得分的關鍵,而你顯然已經具備了這種敏銳的觀察力。
驗光人員法之處分與監督
根據《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 Act)第 38 條規定,當驗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法條中明列的處分包含: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其理事及監事(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以及限期整理。之所以選項 (B) 「撤免其秘書長」 是錯誤的,是因為「理事與監事」是公會法定的民選領導核心,承擔法律責任;而秘書長通常屬於公會聘僱的行政職員,並非法律明文列舉的處分對象,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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