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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8 題

有關驗光師之業務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
  • B 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 C 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介紹與販售
  • D 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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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依據《驗光師法》第 12 條關於業務範圍的規範,思考醫事人員的「專業行為」與一般商人的「商業行為」之區別。針對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法律所保障並授權的專業動詞是「評估與使用教導」,還是包含非關醫療專業的「商品販售」?這兩者在法律定性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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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細節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業務範圍的精確理解。你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律賦予驗光人員的專業角色核心在於「醫療服務」與「技術指導」,而非單純的商業銷售行為。

驗光師的法定業務範圍與限制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的業務包含非侵入性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含隱形眼鏡配鏡)、依醫師照會或醫囑進行驗光,以及對 6 至 15 歲兒童在醫師指導下的服務。針對低視力(Low Vision)族群,該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確規範其業務為「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選項 (C) 提到的「介紹與販售」屬於商業貿易行為,並非該法所定義的醫事專業業務內容,這是法律上區隔專業技術服務與一般商業行為的重要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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