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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50 題

有關驗光人員業務倫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②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③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違反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④不得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⑤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違反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⑤
  • C ②③⑤
  • D 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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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仔細辨析《驗光人員法》中各項行政義務與其『法律效果』的對應關係。依據行政法的比例原則,請思考:哪些行為屬於『業務執行之行政管理』(如洩密、冒名),應處以財產權處分(罰鍰)?而哪些行為涉及『職業身分之誠信與合法性』(如證照管理),會導致身分權處分(廢止證書)?請重新確認各項行為所對應的裁罰等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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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類法規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對「裁罰級距」與「行政處分種類」的記憶精確度。你能正確辨識出敘述 ①、②、④ 為正確,代表你已經清楚分辨了罰鍰金額與撤銷執業資格的法規界線。

罰鍰級距與處分種類的判別

在《驗光人員法》的規範中,選項 ① 的業務保密義務(職業秘密)與選項 ② 的名稱使用規範,其法定罰鍰區間確實皆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分別依據第 41 條與第 43 條)。而選項 ④ 租借證照則觸及了醫事人員執業底線,依據該法第 40 條,確實應處以「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之處分,這些敘述均與法條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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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光人員業務倫理規章
💡 區分驗光人員執業規範中「行政罰鍰」與「廢止證書」的適用情境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 (3-15萬) VS 廢止證書 (撤銷執業)
保密義務 洩漏業務知悉秘密 不適用
資格冒用 無證者使用驗光師名號 不適用
執照管理 不適用 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司法配合 受詢問時為虛偽陳述 不適用
💬洩密、冒名、虛偽陳述屬行政罰鍰;租借證照屬誠信與安全之核心違規,必採廢照處置。
🧠 記憶技巧:洩密冒名罰三五,租借證照必廢除,六歲幼童不能碰,罰責輕重分清楚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違規行為一律視為「廢止證書」,需區分行政罰鍰(錢)與撤銷資格(命)的差異
驗光人員法 醫療倫理規範 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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