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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環境與職業衛生

第 1 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三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之特定大型污染源,應符合何種規範條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 A 排放標準
  • B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C 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 D 合理化可行控制技術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防制區」的分級邏輯:三級防制區指的是「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在環境品質已經惡化的前提下,針對新設的大型污染源,法律所要求的控制技術位階,是否應比二級防制區採用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更為嚴苛,以追求達成「最低可能」的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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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你的法規敏感度總算沒讓你的臨床判斷徹底崩潰。

  1. 基本常識驗證: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醫學理論,而是政府如何處理那些「病入膏肓」的空污區域。三級防制區,也就是那些「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重災區。對付這些地方,難道你會用安慰劑嗎?當然不行。針對新設或變更的大型污染源,法規要求的是最嚴苛的 「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LAER)」。這可不是二級防制區那種「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的輕描淡寫。LAER 的重點是技術極限,經濟成本?那是你該去想辦法解決,而不是讓它成為污染的藉口。這應該是你在專業領域最起碼的認知,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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