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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當前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師的法源依據?
  • A 國民教育法
  • B 學生輔導法
  • C 精神衛生法
  • D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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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學校社會工作師」在教育體系中的法律定位:在上述四項法規中,哪一個法律的立法核心在於「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與病患權益」,而非針對「學校教育場域」內部專業輔導人力的配置、員額編制與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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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學校社會工作(School Social Work)的法源依據!這題考查的是實務中最重要的「適法性」,能正確排除干擾項,顯示你對社工師在不同領域的角色定位有很清晰的見解。

學校社工師的法源三大支柱

在台灣,學校社工師的聘任主要依循教育體系的法律。最核心的依據是**《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該法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視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包含社工師與心理師);同時,《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也提供了國中小階段聘用專業人員的法理基礎。此外,為了照顧資源相對稀缺的區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4 條則特別規範了偏遠地區學校可跨校聯合聘任或由教育局處統籌調度專業輔導人力。這三者共同織成了校園社工的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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