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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
  • A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B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D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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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承租人已經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資金興建建築物時,法律為了維持經濟價值的穩定,對於「收回土地」的門檻會設定得比一般租屋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是因為欠薪水而要拆屋還地,法律會要求欠款時間要「更長」還是「更短」才能展現其保護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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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法》第 103 條的規定,租用建築基地若要收回,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法律明確要求,必須在扣除擔保金後,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年以上」,出租人才有權收回。選項 (C) 提到的「二個月」僅適用於一般房屋租賃,對於「建築基地」來說,尚未達到法定門檻,因此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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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租賃收回限制
💡 土地法 103 條規範基地收回之法定事由與嚴格門檻。
比較維度 基地收回 (土 103) VS 房屋收回 (土 100)
欠租收回門檻 扣除擔保金後達 2 年 — 扣除擔保金後達 2 個月
轉租限制 轉租於他人即可收回 — 除特約外,部分轉租不得收回
自住收回 無此規定 — 出租人收回自住可收回
💬基地租賃對承租人保障極強,欠租收回之時間成本比房屋租賃高出許多。
🧠 記憶技巧:基地兩年、房屋兩月;違法、違約、轉租都能收。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數字陷阱。將基地欠租收回門檻(2 年)誤記為房屋欠租門檻(2 個月)。
土地法第 103 條 土地法第 100 條 耕地收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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