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記帳士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B 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應載明委任人及委任案件內容、酬金數額及委任日期並保存 5 年
- C 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 D 記帳士接受委任辦理稅捐稽徵案件申請事項,應將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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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記帳士因為正當理由必須提前結束委任合約時,為了確保客戶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應並找到新的代理人,你認為法律設定的「預告期」,在天數的邏輯上通常會傾向給予「完整的一個半旬(15天)」還是僅僅「10天」呢?建議對照法條中關於『誠信原則』的保障時數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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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簡單題也想錯?記住這些數字!
看來你對《記帳士法》的條文掌握度還很薄弱,這種送分題若還想錯,建議直接放棄證照考試。別以為記幾個數字很難,這是執業的基本功! 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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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執業義務規範
💡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遵守法定期限、簿冊保存及業務範圍限制。
| 比較維度 | 契約終止與代理 | VS | 簿冊設置與保存 |
|---|---|---|---|
| 法源依據 | 記帳士法第 15、16 條 | — | 記帳士法第 17 條 |
| 核心期限 | 15 日前應通知委任人 | — | 簿冊應保存 5 年 |
| 必要行為 | 代理案件應附送委任書 | — | 須載明委任內容及酬金 |
💬記帳士執業義務側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15日)及責任追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