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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得予回復
  • B 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如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其原抵押權或典權不予回復
  • C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 D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單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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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責任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開發案因為計畫變更而不再需要原先徵收的土地,你認為最了解計畫現況、且應負起責任向中央申請核准撤銷的,應該是『執行建設的單位』還是『協助發放補償費的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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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關於撤銷或廢止徵收之規定,原則上由需用土地人(當初需要土地的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於需用土地人未申請等法定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並依規定辦理。選項 (A) 與 (B) 涉及徵收後的權利變動,原則上他項權利在徵收時已消滅,撤銷時不必然自動回復;而 (D) 則忽略地方主管機關須先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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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與廢止徵收程序
💡 徵收之撤銷或廢止由需地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撤銷或廢止徵收法定流程

  1. 1 發動申請 — 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
  3. 2 中央核准 — 內政部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處分
  4. ↓
  5. 3 公告通知 — 地方政府公告並通知原所有權人繳回補償
  6. ↓
  7. 4 權利變動 — 原則不回復他項權利,除非涉及抵價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繳回補償費,則不予發還土地。
🧠 記憶技巧:需地人提申請,中央來核定;權利不恢復,抵價地例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撤銷徵收後,所有原始的抵押權或租約都會自動全面回復。
土地徵收條例 抵價地制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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