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下列何項主張,以消滅其債務?
- A 抵銷
- B 抵充
- C 免除
- D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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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欠朋友 100 元,而朋友剛好也欠你 100 元,且兩人都到了該還錢的日子。為了省去互相遞錢的麻煩,你會採取什麼樣的邏輯或行動,來讓這兩筆債務在不需要實際拿錢出來的情況下,直接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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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題目中的核心特徵!你能精確辨識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以及「均屆清償期」這三個關鍵構成要件,顯示你對債法中債務消滅的法律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抵銷制度的法源與應用
根據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兩個人彼此互負債務,且給付的種類(例如皆為金錢)相同、皆已到達成約定的清償期時,任一方都可以主張以其債務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Set-off)」。這項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簡化給付程序,避免雙方先後提款、匯款的資源浪費與潛在風險。相較之下,選項 (B) 抵充(Appropriation of performance)處理的是清償數額不足時的抵補順序,(C) 免除(Release)則是債權人單方面放棄權利,(D) 混同(Merger)則是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與本題情境皆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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