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1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工廠類建築物之裝卸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 B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5,00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裝卸位
- C 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13公尺,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
- D 裝卸位淨高不得低於4.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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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工廠這類高頻率貨物進出的作業環境中,法規為了確保裝卸貨效率,對於「每增加多少面積就必須再多蓋一個車位」的規定,比起一般人潮較少的倉庫或辦公空間,這段『增設面積的級距』應該是會設得比較大(較寬鬆)還是比較小(較密集)?在回憶相關法條時,你會如何對比工廠與其他建築類型的密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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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8條規定:「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由此可知,當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時,應是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即增設一處裝卸位。選項B將面積增設標準誤植為五千平方公尺,因與法規不符而屬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所指之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應設一處,以及選項C與D提及之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等條件,均完全符合前揭法條明文規定,皆屬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