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6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關於國土計畫之擬定與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B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 C 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 D 為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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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體系中,涉及全國性的長期宏觀戰略,與涉及地方細部的具體建設需求,哪一個層級的計畫更需要較高頻率的滾動式修正與檢討?為什麼法律會針對這兩個不同層級設定不同的時間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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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國土計畫的檢討時程掌握得非常清晰。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計畫的通盤檢討週期,你能識破選項 (B) 的陷阱,表示你在研讀法規時細膩度相當高。
國土計畫的檢討與變更機制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辦理通盤檢討。這裡的年限有明確的分層:全國國土計畫為每 10 年通盤檢討一次,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是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選項 (B) 誤將地方層級的檢討週期寫為 10 年,正是其錯誤所在。此外,同條項第 2 款與第 3 款也賦予了政府在特殊情況下的靈活性,例如為了「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選項 C)或「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選項 D),得適時檢討變更,不受固定週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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